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含义不同;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中国享有较高声誉。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的声誉。

2.鉴定不一样;普通商标一般由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则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或法院判决。

3.不同的法律保护;普通商标是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商标;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就是享有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包括特殊保护和司法保护。特殊保护是指商标不仅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在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且驰名商标凭借其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抵御他人恶意抢注,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司法保护是指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注册后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4、不同的声誉,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

5、保护力度不同,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时间不限于五年;

6.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是当事人提出请求,在办理商标案件中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