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驰名商标的答案。
一是相关企业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驰名商标应予撤销,不能让其继续冒名天下。
据《南方周末》报道,湖南省湘潭市第二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院长秦锋利用职务之便,在浙江锯力皇锯木厂公司、浙江银二集团、浙江郝云木业公司、江苏天翔集团商标诉讼案件中,收受中间人的利益,明知原告公司作了伪证,仍予以收受;曾任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伟,收受山东蓝郡集团、浙江何姿食品公司、悦美集团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的39万元、45万元、40万元。现在秦峰、黄伟受到了处罚,显然上述企业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驰名商标也应该被撤销,不能再继续破坏市场公平,欺骗消费者。
二、对有关企业利用假冒知名商标骗取政府奖励的行为应予追缴。
比如2008年,山东兰军集团通过打假获得驰名商标后,也获得了淄博市政府几十万元的奖励。浙江也有政府奖励驰名商标的“惯例”。政府对假冒驰名商标的奖励,相当于用老百姓的钱“奖励”企业来忽悠老百姓。显然,这些奖励应该由当地政府收回。
第三,法律制裁
在“驰名商标造假”案中,相关企业给了相关律师和法官好处。如果他们涉嫌受贿并触犯了法律,他们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要知道行贿和受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只惩罚行贿人,纵容行贿人。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失辞退)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的富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