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上丝绸之路古迹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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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物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文物的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历史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斯古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建筑,包括永丰库遗址、上林湖月瑶遗址、天通寺和国保寺。
第四条海斯古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海斯古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市和海斯文物保护区所在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斯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海斯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海斯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斯古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海斯古迹所在地* *县*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斯古迹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公安、宗教事务、旅游、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斯古迹的保护工作。
海斯古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斯古迹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物、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斯古迹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海斯古迹保护意识。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斯古迹保护宣传,普及海斯古迹保护知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斯古迹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斯古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海斯古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斯古迹的保护和管理。
鼓励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海斯古迹的知识宣传和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斯古迹保护社会基金。
对在海斯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 *和县* * *市* * *人民* * *或者海斯名胜古迹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表彰。
第九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斯历史遗迹保护规划,依法上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斯古迹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海斯古迹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分类保护和管理措施。
海斯名胜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海斯古迹所在县* * *市* * *人民应当* * *根据海斯古迹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海斯古迹保护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海斯名胜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后,应当依法设立标志。标识说明应当载明海斯古迹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等内容。
海斯遗址所在的* *市*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海斯历史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 *一* * *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的;
* * *二* * *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标排放废水、污水;
* * *三* *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 * IV * * *非法移动、拆除、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损坏的海斯历史遗迹的标记说明;
* * * 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海斯古迹的行为。
第十二条海斯古迹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斯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确保海斯古迹的安全,并依法报批。
海斯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海斯古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海斯古迹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并依法申报批准。
第十三条海斯古迹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文物、城乡规划、民族宗教、旅游、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制定海斯古迹保护规划,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决定与海斯古迹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海斯古迹应当按照《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难以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由海斯古迹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确定。
第十五条海斯古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A * *负责海斯古迹的修缮、维护和管理,但未经批准不得修缮、迁移、重建或拆除海斯古迹;
* * *二* *负责落实海斯古迹的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 * *三* *发现危及海斯古迹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 *四* * *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
海斯古迹所在地的市、县* *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培训、帮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和海斯古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分别制定海斯古迹保护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 *市* *文物行政部门和海斯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七条海斯古迹的保护应当有利于改善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斯遗址所在县* * *市* * *人民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海斯遗址保护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海斯古迹应当向公众开放,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古迹保护的要求控制参观范围、时间和人数。
海斯古迹的展示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其整体环境、历史氛围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设立博物馆、历史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展示和传播海上丝绸之路文化。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海斯古迹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海斯古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就海斯古迹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在海上丝绸之路上发展旅游服务、文化会展、文化创意等产业,应当符合海斯古迹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地的宗教习俗和民俗,不得破坏海斯古迹。
海斯遗址所在的市* * *和县* * *市* * *要充分发挥海斯遗址的桥梁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 * *市* * *大队* *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和整合海斯历史旅游资源,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各市县* * * *文物、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加强海斯名胜古迹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推进其商标、域名注册,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海斯古迹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发布监测和检查报告。
海斯古迹所在地的市、县* *市* *文物行政部门在监控巡查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调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斯古迹标志的,由海斯古迹所在地* * *市* *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 *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文物、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斯文物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和发展
陆上丝绸之路之前,有海上丝绸之路。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外交通、贸易和文化交流的海上通道。它主要包括来自中国东海和南海的航线。它形成于秦汉,发展于三国隋,兴盛于唐宋,变革于明清。这是已知最古老的海上航线。
海上丝绸之路的主要港口历代更替,但只有泉州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其他城市均未获此殊荣。
汉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港口徐闻古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取代广州的徐闻和合浦,成为海斯的主要港口。宋末至元代,泉州超过广州,与埃及亚历山大港并称为“天下第一大港”。明初,由于海禁和战争的影响,泉州港逐渐衰落,漳州月港崛起。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海上交通的大动脉。自汉代以来,中国就与马来半岛有联系,尤其是自唐代以来。作为一种交流方式,最便捷的方式是航海,中西贸易也使用这种渠道进行交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海上丝绸之路。隋唐时期,海上通道运输的主要大宗货物是丝绸,所以大家都把这条连接东西方的海上通道称为海上丝绸之路。宋元时期,瓷器出口逐渐成为主要商品,所以人们也称之为“海洋陶瓷之路”。同时,由于进口货物一直以香料为主,因此也被称为“海上香料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