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综述

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31.1.02万亿元,其中出口1.1.0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06。即使在疫情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商的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规范发展的鼓励和重视。我们对跨境电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供读者参考。

一、跨境出口税政策

1,国家政策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3]96号),规定从2014、1起,全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不出口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拒绝出口货物)。

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资格。已登记出口货物1,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仅用于出口退税),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2.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收汇,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且上述凭证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相关内容相匹配。采购出口货物并取得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不适用于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2、综合试验区政策

综试区,即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我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城区。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5]143号)。规定注册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注册地在杭州的企业,出口无合法有效购货凭证货物,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16 12 31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货物由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应在“单一窗口”平台上如实登记所购货物的卖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截至2018年底,国务院* * *批准北京、上海、深圳海口等三批* * 35个综试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65438规定,自2018、10、 1(以出口商品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综合实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与国家免税政策相比,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注册要求,但大幅放宽了对出口货物和购买货物证明的要求。

免税政策适用于国家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了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购买的商品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但未取得有效的购货凭证。截至目前,国务院已批准芜湖、福州、雄安新区、安庆、延安、乌鲁木齐等5批105综合试验区。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的不断加大,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36号),规定从2020年1起,综合实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企业应当准确计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4%确定:

(1)在综试区注册,在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36号公告还规定,综试区内经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000万,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54.38+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际承担的所得税。

第二,跨境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6年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65438号)规定:

1.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清单》范围内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形式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下列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限额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所有能够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可以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进口货物。

超过单项限额的单项交易、累计后的单项年度限额、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额的单项未分割商品,均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非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个人货物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不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运的,可以申请退税,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相应调整。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购买者(订购者)身份信息应当经过认证;无需认证,购买方(订购方)的身份信息应与付款方一致。

4.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需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个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商品为纳税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者物流企业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

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蔡税则[2065 438+08]49号),规定自2019年6月至1年6月,将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当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低于年交易限额26000元,且订单中仅下单一件商品时,可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金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额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第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口货物进口税,是进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关税的结合。这对于跨境电商来说并不是什么新政策,因为跨境电商实践中跨境货物往往是通过邮政处理的,这里介绍一下。

行邮税的纳税人是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和以其他方式进口的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税率表》、《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进口税率。实际购买价格为完税价格表所列完税价格的2倍以上,或者完税价格表所列完税价格为1/2以下的,进口货物所有人应当向海关提供销售者依法出具的购买发票或者真实交易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2019年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下调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食品、药品税率由15%下调至13%,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为国家。对于纺织品和电器,将从25%降至20%,三级贵重物品的税率保持50%不变。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根据个人邮寄进境和携带进境的情况有所区别。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第43号(2010),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纳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800元为限;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包裹内只有一件物品不可分割,且超过规定限量,经海关查验确属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2010),进境居民旅客携带从境外取得的自用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元人民币);非居民旅客携带总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个人自用物品拟在境内停留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于个人自用和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类制品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另行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经海关核实为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在境内停留自用物品,且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过金额的自用物品征税,未分割的物品全额征税。

入境旅客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证件,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入境旅客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在口岸入境免税店购物。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的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金额的免税购物,与境外免税购物合计总额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项商品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日起,入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入境,也可以免税。

由于行邮税是海关对个人进出境物品实施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在采用该方式时需要充分关注其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