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汉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市)和市区其他区域单位的社会用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第四条商务、交通、教育、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写、浇灌的具有象征性、象征性的汉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
(二)公文、宣传品、电报、票据、证书、标语、标志、标识、队(校)旗、队(校)制服、公章、证书、奖品、名片;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商标标识和广告用语;
(四)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名称)、单位名称和牌匾用字;
(五)电影、电视、戏剧等银幕和音像制品;
(6)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用汉字。第六条社会用字标准:
(一)印刷字体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表》1965 1为准。
(2)简化字以国家语委6月1985 10再版的《简化字汇总》为准;
(3)规范汉字的标准为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2月22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列规范汉字的标准,1955,1955。但是,如果所列标准汉字与简化字表不一致,应以简化字表为准。第七条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1)繁体字;
(2)异体字和旧字形;
(3)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4)造词。第八条书写汉字、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文书写线条,横向从左至右,纵向从右至左;
(二)装饰艺术用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识别;
(3)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词;商品包装、广告等。可以单独使用汉字,或者既使用汉字又使用汉语拼音,但不能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四)涉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牌匾上的外文应当与中文同时书写,中文在上,外文在下,排成两行,外文不得单独书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临时使用繁体字:
(一)翻印、整理、出版经典图书;
(2)革命烈士、历史名人的墨迹;
(三)文物古迹铭文;
(四)国际友人和归侨的题词;
(五)书法艺术作品;
(六)一直使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名称和包装;
(七)建国前创办的文物、字画、中医等店铺的牌匾。第十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汉字,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清理和纠正。
大型金属、水泥、石碑牌匾用字不规范,难以立即纠正的,应报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制作规范字牌,并悬挂在显著位置。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