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的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机构:区县计生委

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1)夫妻不再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10周岁以下;(2)按照有关规定没有生育子女且子女年龄小于16的夫妻正在收养一个子女的;(3)生了一个孩子的夫妇本来有两个计划,一个意外死亡。(4)独生子女的丧偶夫妇年龄为16;(5)离婚前本人生育一个孩子,孩子被判由本人抚养,孩子年龄在16以下。(6)已婚夫妇,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现独生子女家庭为16。(7)已婚夫妇再婚并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家庭有其他家庭成员的。(8)经批准,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放弃生育,家庭子女年龄小于16周岁。可能不领证(1)照顾家庭二胎(2)孩子留在本市,父母均来自国外(3)未婚子女不再结婚;(4)单身(包括再婚夫妻离异),收养一个孩子的;(5)孩子已经死亡;(6)原一方每生育两个子女,婚姻双方从未生育过第一次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续签[1990 10 11]之前实施的许可证,继续享受)。注:(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孩子本人。(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必须自愿申请,而不是申请人可以不授权。(3)孩子16周岁以上,未持证。(4)孩子户籍未申报证明。

应用:

程序:单位、丈夫、妻子及其子女

(1)具有农村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的妇女(任何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

(2)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办公室审核(需提供户口本和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户口簿复印件)。

(三)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对填写完毕的《独生子女证申请表》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许可程序

(1)哪个单位(有条件的一方,无单位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收到了《独生子女证申请表》。

(2)(经需要派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查合格的一方所在岗位进行初审,其所在单位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进行审批。人民政府、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户口簿、离婚证复印件)。

(3)区、县计生委应在完成审批之日起30日内收到《独生子女证申请表》。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许可程序

(1)配偶常住本市,子女长期在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发给证照,按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常住户口在农村的事实办理。

(2)另一方配偶、城市及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农村为本市常住户口,城镇为其他常住户口,或户口在上海或外省的常住户口。

解释中的申请程序符合相关条款:(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子女占用当地社区或派出所地面办理独生子女证,无独生子女证也可取得居住证明(打印一行派出所户口簿页、本人户口本(含家庭)或居住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请《居住证》套房的外省市还应提交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并制作主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他们必须办理居住证才能在上海办自己的“居住证”,然后会有陪同。有《居住证》的人,可以申请子女在城市读书,因为他们在《居住证》里的生活更有效。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由居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具备特定适宜接收条件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