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时商标有效还是无效?
商标撤销本身就是指商标因为连续三年不适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即使之前申请撤销,根据在先注册原则,在商标撤销复审期间,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撤销复审需要提供的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由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大陆以外的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各种复审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提出。
3.理由和证据材料审查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或者异议注册的复审,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商标的终局裁定,供其他复审,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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