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法律客观性: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上地方保护、疯狂追求侵权利润等因素,商标侵权时有发生。但商标权被人为地分为“禁止”(禁止权)和“行”(专用权)。在“商”方面,权利的效力只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法》第51条),但在“禁止”方面,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商标法》第52条第1款)。这就造成了认定商标侵权的任务非常复杂和艰巨。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就商标侵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一、商标侵权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条将商标侵权分为四种形式:a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b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似。c .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d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近似。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反向模仿”。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字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二)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很可能误导相关公众。二。认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主张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一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该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注册商标;二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两者结合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决定了商标侵权行为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的标准,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指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客体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等重要,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另一个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者近似。通过认定侵权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