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商标做门面广告是否侵权?
使用他人商标做门面广告是否侵权,要看对方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是否会对公众造成误解。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对方的商标已经被注册,行为人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所以使用他人商标作为门面广告的行为属于侵权。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误导公众,只是善意使用,那么使用他人商标作为门面广告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对方商标没有注册,用别人的商标做门面广告不算侵权,但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