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解决程序及其优化
根据现行规定,对商标异议裁定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只能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作出新的决定。因商标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新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判决作出新决定后,法院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诉讼。这样就形成了循环诉讼,得不到最终裁决。只要异议者是“真诚的”、“执着的”,似乎商标注册人就只能对着“注册商标”叹气了。可以说,冗长低效的商标异议程序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地步。商标法修改时,必须考虑建立快速高效的权利救济程序,才能有效防止恶意人的不诚信行为。
商标争议程序是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现在的规定是,所有涉及商标确认的案件,都必须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案件;不服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决定的案件;因争议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引起商标权属和合法性争议的案件;与争议商标无利害关系的人帮助商标局纠正因审查错误造成的案件。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商标评审案件积压量已超过5万件;在商标复审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等。)从受理到审结大约需要3年时间,而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等。)从受理到结案需要6-7年。可见商标评审委员会肩负了自己无法完成的任务。就像异议程序一样,商标评审程序也变成了一个冗长低效的程序。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不服裁定的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和商标异议程序一样,商标争议程序也会形成循环诉讼。针对现行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程序的弊端,主管部门并非无所作为,而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建立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快速审查部分异议商标。这一措施可以由商标局在发现恶意异议时主动采取,也可以应注册人的请求采取。应该说,这种快速审查机制对遏制恶意异议能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异议程序冗长低效,效果并不显著。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商标权的效力,打破了循环诉讼。应该说,这种做法对于破解循环诉讼,提高纠纷程序的效率是相当有效的。但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直接背离了行政诉讼法,明显违法。后来,这种做法自然应该停止。
再次,扩大商标审查员的设置,为争议程序的有效运行提供人力支持。为解决案件积压,国家工商总局在商标局外设立了通达商标服务中心等辅助机构,帮助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办案。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缓解商标异议案件初审的压力,但并不能解决后续程序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商标争议解决程序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