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印度设立办事处的程序和费用

投资印度须知

2004-06-07 11:57(来自商务部网站)

随着印中经贸关系的发展,许多印度企业对在印度设立投资项目越来越感兴趣。针对中国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整理汇编了一些关于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供来印度设立投资项目的中国企业参考。

一、印度政府批准的外资项目的分类和权限

目前,印度政府采取了积极吸引和鼓励外资的政策,审批程序大大简化。从外资项目审批的难易程度来看,外资项目可分为四类:

1,外资股权不超过50%;

2.外资股权不超过565,438+0%;

3.外资股权不超过74%;

4.外资股权达到100%。

在印度申报外资项目,只要外国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资股权上限的限制,外资项目就可以享受“自动生效制”审批,即只要向印度储备银行(央行)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投资项目就可以自动获得批准。

凡外国公司的股权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国投资的最高限额,或被其他法规排除在外的外国投资项目,必须得到印度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印度政府负责审批外国投资项目的部门是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

第二,在印度投资的方式和形式

作为中国公司或者中国人,你首先要选择一定的主体形式或者法人资格,在印度进行投资活动。选择主体形式还是法人资格,主要看你想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一般应选择根据印度法律纳入外商投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我国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的主要形式的名称、特点和责任范围如下:

1.设立办事处或任命业务代表。

如果中国公司想在印度设立办事处或指定商务代表处进行联络工作,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并提交表格编号FNC1。印度的“储备银行”一般给予联络处或从事联络活动的代表三年有效期。设立代表处或任命业务代表的申请应向储备银行总行外资处提出。可向储备银行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以便设立对代表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以办事处或委托代表的形式从事联络活动,印度储备银行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办事处或业务代表从事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是从境外汇出的外汇,并要求储备银行每年提交会计报表予以证明。办事处的业务应严格限于促进业务和促进来自印度的出口,不得从事制造、贸易、项目实施和承包工程等活动。

2.充当代理人

经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中国公司或个人可以作为印度国内公司的代理。申请从事代理活动或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应向储备银行总行外资处提交,表格编号应提交FNC1。印度的“储备银行”对代理活动有严格的规定,代理人可以从事的活动仅限于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销售,其间不得进行任何加工。

3.成立项目办公室

中国公司可为在印度实施项目或承包项目设立临时项目办公室,并提交给储备银行有管辖权的地区办公室批准。提交表格编号FNC1。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印度实施任何项目或项目合同都必须得到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的批准,项目办公室的设立及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与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对该项目或签约项目的批准证书相一致。项目办公室每年应向储备银行提交一份财务报告。

4.设立分公司

经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贸易、商业和生产。设立分行的申请应向储备银行总行外资处提交,表格编号应提交FNC1。分公司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如下:

a .代表母公司在印度开展公司业务,例如充当买卖代理;

b .对母公司的业务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供给印度相关公司;

C.开展进出口业务;

D.促进印度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的技术和金融合作。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必须与储备银行出具的批准证书规定的内容一致,并每年向储备银行报送会计报表。

5.建立合资企业。

在印度建立合资企业受当地法律管辖,就像外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一样。印度没有一系列关于合资企业的法律,比如中国的合资企业法。成立的合资公司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法人资格,适用所有与印度公司相关的法律,如印度公司法和税法。不过,成立合资公司的流程只是和一般印度公司的成立有所不同,即必须得到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企业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A.合资企业合同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印度公司应就合资企业的建立和经营签订合资企业合同。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合同应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

B.有董事会的合营企业章程应明确规定中国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并行使相关权力的条件,并应尽可能详细地规定一些只有中国董事出席会议或征得中国董事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C.候补董事中方可以任命候补董事,如果他们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在合资公司经营期间不能在场,可以代表中方董事行使其权力。

D.法律审计师在中方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合资公司可以委派公司的法律审计师,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合资期间合资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并与印方合资公司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营企业股权转让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应明确规定和限制印度合营者转让合营企业股权的条件。

6.建立独资企业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100%股权的独资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获得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的批准,其他设立公司的流程和条件与设立合资企业相同。

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设立独资企业的标准如下:

A.企业需要控股,与独立企业运营相关的后续或下游产品的生产需要印度政府批准;

b .独资企业使用的技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设立独资企业可以引进先进技术;

C.50%的企业产品出口;

D.咨询服务业;

E.电力、道路、港口、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行业规定及股权比例

1,“自动生效系统”只要符合“自动生效系统”核准的外资项目,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编号FNC1一式七份给印度孟买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制部总经理,项目可自动批准。

适应“自动生效审批”程序的行业及其最高股权限额

1.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卫星等全球个人电话业务的外资比例最高为49%,需通信管理部门许可;

制造没有限制。

2.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外国投资,非印度居民除外。

3、煤炭和褐煤国有企业外资上限为49%,其他不超过50%。

4.药品成品的批量生产、生产和合成(使用DNA技术的除外)的外资最高限额为74%。

5.酒店和旅游业的外资最高额度为51%。

6.采矿业的钻石、宝石矿产外资最高限额为74%;

外商投资除钻石、宝石以外的金、银等冶金矿石及其加工可达100%。

7.广告和电影广告外资最高限额为74%;

外资投资电影拍摄可达100%。

8.在以下情况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外资比例可达到100%:

A.不提供带接口(包括卫星和海底电缆)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B.通信电缆基础设施建设;

C.电子邮件;

D.语音邮件。

但上述字段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如果外资达到65,438+000%,外国公司必须承诺如果公司股票在世界其他地方上市,五年后将26%的股份转让给印度本地公司;

B.如有必要,公司应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C.超过49%的外资股权必须得到印度政府的批准。

10,外资投资机场建设74%以下可按“自动生效”审批。

11.特快专递业务外资股权可达100%,以“自动生效”批准。

12.公共快速交通系统外资股权可达100%,已获“自动生效”批准。

13、非银行金融公司属于以下进一步开放和鼓励的领域:

A.引进外资的有:

一、外方股权低于565,438+0%,但初始投资超过50万美元;

二。外方股权在565,438+0-75%之间,初始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

三。外方股权70-100%,初期投资750万美元,全部在24个月内完成。

B.只要外国投资者不要求将不少于25%的股权转让给印度公司作为条件,并满足上述a.iii的要求,且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就可以设立拥有65,438+000%股权的营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不限,分支机构不需要额外投入资金。

C.外资股权低于75%的合资非银行金融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该非银行金融公司的其他业务活动,只要符合上述A.I .和A.II .所述的最低出资额条件。

d符合印度“储备银行”的投资导向,外资在非银行金融公司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自动生效”程序获得批准,印度“储备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投资导向。

2.政府批准的项目对于不符合“自动生效制度”的外资项目,申请人需要向位于德里的印度财政部“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将在30天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需要特别批准的行业

在印度的一些行业,外资项目的审批与外资股权比例无关,必须得到印度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些行业主要是:

1,银行;

2.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航空;

4.房地产开发

5.风险资本基金和风险资本公司;

6.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资公司;

7.原子弹及相关项目;

8.国防工业和战略工业;

9.农业(包括种植业);

10,平面媒体;

11,播出;

12,邮政服务。

4.印度政府保护或支持的行业。

虽然部分行业的项目不超过外资股比上限,但出于保护中小企业等原因,印度政府规定不能适用“自动生效制度”。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此类项目如下:

1,专为小企业保留的行业;

2.需要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行业;

3.所有与航空航天和国防有关的项目。

经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外资可参与印度私营企业合作获取工业生产许可,项目规模小于6543.8+000亿卢比,但外资股权不能超过26%;

4.所有与核能有关的项目;

5.完全出口型企业,在出口加工区、电子硬件科技园、软件科技园设立的项目;

6.收购现有企业股权;

7.产业政策未涉及的行业,或外资股权超过政府规定上限的项目。

四。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没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类似于中国的商务部。与涉外和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关的职责和权力由不同的部委独立行使,每个部门对政府内阁负责。适用“自动生效”程序的外资项目直接向印度储备银行(央行)申报,而不适用“自动生效”程序的项目,或者超出印度政府相关规定的项目,则由现在隶属于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审批。中国企业在向印度政府报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及相关程序:

1.所有需要审批的外资项目相关材料必须在下一次外商投资促进局会议召开前15天提交,并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外国投资促进局一般在30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的决定,期间可能会征求印度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3.如果提交的项目未获批准,或需要补充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尽量与外国投资促进局会面,以免延误。

4.“外国投资促进局”主要根据产业需求和产业政策,逐案审批不同项目。

5.“外国投资促进局”只是从整体上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如果项目除外商投资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或者工业生产许可证等其他事项需要另行审批。

6.“外国投资促进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的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如有必要,必须考虑能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是否涉及技术合作。如果涉及技术转让,技术的来源和属性是什么?(b)如何计算技术转让费?(不允许支付100%股权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费);

三。项目是否涉及强制性出口要求。如有要求,出口申请人将如何承担出口义务(主要为小型工业项目、外汇余额和外资股权100%的外向型企业和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

四。项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出口到指定目的地,会出口哪些产品?指定的出口在哪里?

v .该项目是否涉及对其他计划的承诺,如出口促进资本货物项目;

不及物动词如果是外向型企业,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原材料附加值和产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七。项目是否降低了生产许可政策对原产地限制的要求?

八。该项目是否涉及战略和国防物品的生产;

九。投资方以前是否在印度有过合资项目,或者在类似行业和相关行业有过技术转让和商标转让?投资新项目或转让技术和商标的理由和必要性是否能证明不会对原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和商标转让方及利益相关方造成任何损害。一般要求投资人的前合伙人对新项目出具“无异议证明”,否则新项目不予批准。

7.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将优先获得批准:

A.新兴产业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B.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D.能够扩大就业的项目,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能够直接或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的项目;

F.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医疗保健药品及器械生产项目;

G.技术引进和资金注入项目。

8.外商投资促进局可轻松审批的100%股权的外资企业或子公司为以下行业或领域的外资企业:

A.涉及控股运营的项目,但对相关或下游产品的投资需要印度政府的事先批准;

B.需要保护知识产权或者引进高新技术的项目;

C.产品出口超过50%的项目;

D.咨询服务项目;

e .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区和工业发展园区。

9.如果中企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印度合作伙伴,只要投资方承诺在3-5年内将26%的股份转让给印度企业(包括个人、合作伙伴和印度国有企业),外国投资促进局可暂批为独资企业,股份100%。

10,外资股权100%的贸易公司可以批准,但外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出口;

D.以出口或仓库销售为前提的批量进口;

C.批发贸易;

D.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营销金额超过75%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服务。

动词 (verb的缩写)公司注册费用

在印度注册成立的公司,需要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向登记机关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具体金额如下:

注册资本支付的费用(卢比。)

10万卢比

2000万卢比

3000万卢比

4000万卢比

5000万卢比

1亿卢比

5亿卢比260.6万

设立外国公司的法律和程序

外国实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印度开展业务:

公司

公司可以是股份制的,特别是以下几种模式:

l组建100%国外产权的印度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运营;

l与印度合作伙伴和/或公众成立合资公司(JVC ),作为上市公司运营;或者

l该合伙企业与印度合伙人组建合资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运营。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能意味着该设施正在执行与母公司基本相同的活动。计划在印度开设分支机构(BO)的外国公司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先许可,这甚至包括批准其在印度的计划活动规模。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制定的指导方针,印度分行只允许开展以下活动:

l货物的进出口;

l提供专业服务或咨询服务;

l进行由其母公司承担的研究工作;

促进印度公司与其母公司或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技术或金融合作;

代表印度的母公司,并作为印度的购买/销售代理;

在印度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开发软件;

l为母公司/集团公司供应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

外国航空公司/船运公司。

联络处

联络处(LO)本质上是一个代表处,主要是为了检测和了解商业投资环境而设立的。联络处不得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贸易/工业活动,必须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接受外国汇款。仅允许联络处开展以下活动:

l代表其在印度的母公司/集团公司;

l促进印度公司的进出口;

l促进母公司/集团公司与印度公司之间的技术/金融合作;

l作为母公司和印度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任何打算在印度开设联络处的公司都需要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该银行是印度最高的外汇管制机构。一般给予三年的审批,期满后可以延期。

项目办公室

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为特定项目设立项目办公室(PO)。项目办公室类似于分支机构,但其目的仅限于执行具体的合同。由于项目办公室是为执行具体任务而设立的,它们不能履行任何其他职能或开展任何其他活动。一般来说,从事全承包工程的公司或者从事安装工程的公司都会设立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的所有费用,如果合同支付的卢比(如有)不够,必须用汇出的外汇支付。开设项目办公室需要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

资料来源:2003-2004年印度投资指南,P2。

联系组织和方式

1,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营业厅总机:0091-11-26110101/24672687/24108944

在商务部和使馆党委的领导下,刘如宁参赞全面负责商务辅导处的工作。

第一书记田伟:宏观经济、产业结构与政策、投资拓展209。

二秘郭明辉:技术贸易,IT行业,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中资企业管理延伸203。

李文柱二秘:双边及多边经贸关系、资源、商会联系、协助技术培训扩展205。

陈力第三秘书:货物贸易、外贸进出口政策及贸易纠纷、经济特区、海关、商检延伸207

李昭平随行人员:服务贸易、汽摩贸易、边境贸易、广交会展延208。

王建波附:WTO事务,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金融和外汇分机206。

2.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1008

延安西路2201号

邮政编码-200335

传真:(86 21) 6275 8881

电话:(86 21) 6275 8882/8885/8886

电子邮件:cgisha@public.sta.net.cn

网站:www.shanghai-ed.com/india

1,印度驻华大使馆

北京日坛东路1号100600

电话:86-10-65321908 (24小时英语和印地语服务)

86-10-65321856(办公时间仅限中英文)

传真:86-10-65324684

电子邮件:webmaster@indianembassv.org.cn

网站:www.indianembassy.org.cn

2.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1008

延安西路2201 200335

传真:86-21-62758881

电话:86-21-62758882/8885/8886

电子邮件:cgisha@public.sta.net.cn

网站:www.shanghai-ed.com/india

(1)中国驻印度大使馆

地址:新德里CHANAKYAPURI SHANTIPATH 50-D-110021。

国家区号:0091-11

办公室:26112345

签证室:26116682

教育群:26114711

传珍:26885486

网址:

(2)中国驻孟买总领事馆

地址悬崖,1ST层,11,M.L. Dahanukar Marg。(卡迈尔路)印度孟买坎巴拉山,400026。

国家区号:0091-22

电话:

领事室:4915862

商务房:4915863

办公室:4952426

研究文化室:4915878

传真:4924954

电子邮箱:chinacon@bom5.vsnl.n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