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隐私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草案)
日期:1990-12-05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第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方式使用他人肖像,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中伤法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第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名誉受到侵害,对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原第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查阅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为了追查犯罪依法进行检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