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1,该原理在域中众所周知
商标权是地域性的,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境内受本国法律保护,在该国范围之外,不受其他国家保护。一个商标在某个国家可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知度,但由于商品不在其他地区销售,在其他国家可能并不知名,所以也就谈不上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认定不需要在我国注册,但应坚持属地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有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所表明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未在中国流通,中国公众并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者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通过媒体为中国公众所知,也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该始终着眼于国内驰名,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
2、案例需要的原则
不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来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该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涉案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则涉案注册商标可以依据《商标法》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进行保护,无需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因此判断和认定其是否驰名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该条款中的“个案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即驰名商标在被他人用于不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可能被淡化。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件必要性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的焦点,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而且对避免商标权利人以侵权为名滥用诉权具有积极作用,是启动驰名商标认定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3、主动审查原则
在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对驰名事实采取积极主动的权威审查。如果经过调查,对主要证据仍有疑问的,不应当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增强证据意识,强化举证责任,并辅以必要的法庭调查,可以有效避免被一些具有瑕疵证明力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二、识别标准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三,鉴定程序
1.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申请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
2、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商标争议案件
申请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申请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后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认可。
第四,准备材料
1.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相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大部分驰名商标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和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