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备案信息与商标信息不符。

肥料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有限制使用产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如果产品使用不当,有可能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提供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证明;(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加贴标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加贴产品标签。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