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原因是什么?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按照社会普遍观念,本身不具有标明商品来源功能或者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一)线条过于简单,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者上述元素的组合。
(3)常用表达的一两个字母。
(四)采用阿拉伯数字的通用形式,用数字标明用于制作模型或物品编号的商品。
但不是普通的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元素相结合,整体上具有明显特征,或者指定使用在不使用数字作为型号、货号的商品上。
(五)标明商品常用的包装、容器或者装饰图案。
(6)单色
(7)表达商品或服务特征的非原创短语或句子。
但除非是原创且不流行或与其他元素结合,否则整体上有明显的特征。
(八)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交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商业术语或标志(10)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的名称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