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为标准;(二)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且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单独进行;(3)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关于“相关公众”的概念,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二)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且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单独进行;(3)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关于“相关公众”的概念,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