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塑料盒的周转次数是多少?啤酒瓶的周转次数是多少?
啤酒塑料盒周转次数:通常限于不能安全运输和储存的啤酒。
《啤酒瓶》标准及其他标准的制修订。
一、啤酒瓶标准的修订
90年代初,啤酒消费是明显的卖方市场,啤酒卖得快,酒厂对包装材料检查不严,瓶装啤酒爆炸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修订啤酒瓶标准,以控制爆瓶事件的发生。因此,啤酒瓶标准的修订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到目前为止,啤酒瓶标准的修订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95标准修订阶段
1995年修订了啤酒瓶标准GB4544—91+0。由于啤酒行业和玻璃瓶制造行业对标准修订内容的分歧较大,未改变标准的主要内容,仅增加了原国家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啤酒瓶质量管理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即在啤酒瓶上标注专用标志“B”;建议啤酒瓶的回收周期为两年;列出轻便的一次性啤酒瓶等。修订后的标准GB 4544-1996于6月25日发布,10月20日实施。1998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40号文件,明确啤酒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GB 4544-1996从1999。也就是说,淘汰非“B”瓶,使用所有“B”标志瓶。
但在GB 4544-1996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啤酒企业对此反应较大。
①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集中更换非B瓶,更换过程中生产线上很难区分“B”瓶和非B瓶;
②对于限期淘汰非“B”瓶,各地执法力度不一。一些企业扩大收购其他品牌的“B”回收瓶,一些企业仍然使用非“B”瓶,造成市场混乱;
③新标准实施后,消费市场的爆瓶问题仍未解决。
1998年,为全面了解啤酒瓶标准在啤酒行业的执行情况,啤酒分会组织了一次啤酒瓶使用情况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啤酒生产中新瓶使用比例、“B”瓶使用比例、啤酒瓶周转天数、啤酒瓶合格率。共收集调查问卷100余份,啤酒分会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后,将情况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2.“啤酒瓶”标准第二次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由于企业反应强烈,舆论也质疑新标准未能阻止瓶爆。2002年,国家将啤酒瓶标准列入第二次修订计划。6月22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召开了由玻璃瓶制造业和啤酒行业代表参加的标准修订研讨会。讨论的主要内容有:啤酒瓶不再按质量分类,而是分为新瓶标准和最低使用标准,低于指标的啤酒瓶禁止使用;适当提高新瓶的理化指标;可回收的瓶子增加了重量体积比指数;删除“建议啤酒瓶回收周期为两年”;啤酒瓶的容量和尺寸只受公差限制,具体数值不确定,引导啤酒瓶向小容量发展;引导使用轻质不可回收瓶,符合国际制瓶行业发展趋势。
为了充分收集啤酒企业对啤酒瓶标准修订的意见,啤酒分会发函要求修订标准,但反馈很乱,问题很多,具体意见很少。一般观点多,具体数据少。综上所述,主要意见如下:
①支持删除啤酒瓶使用寿命的建议;
②提高啤酒瓶的理化指标,如抗内压、抗冲击等,要求增加啤酒瓶的厚度,个别工厂要求降低啤酒瓶的指标;
③支持增加重量容量比指标;
④一次性啤酒瓶一定要标识清楚,避免与回收瓶混淆;
⑤关于啤酒瓶的容量和公差大小有两种意见:一是建议多样化发展专用瓶;二是要求全国啤酒瓶规格统一,啤酒瓶通用;
⑥对制定啤酒瓶最低使用标准表示担忧。
啤酒分会将以上意见进行详细整理,并转发给标准修订单位,行业内尚未公布。由于啤酒行业和啤酒瓶制造行业在标准修订内容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标准修订进展缓慢。
2002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在四川成都召开“2002年全国啤酒瓶质量分析会”,通报了2002年啤酒瓶抽检情况(未向社会公布),但鲜有啤酒企业代表参加。国家从1999到2002年每年第二季度对啤酒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其合格率1999年为79.5%,2000年为76.8%,2006年5438+0年为83.6%,2002年为87.3%(不含回收瓶);2002年首次抽查18个省市的39家啤酒厂,合格率仅为33.3%,其中大型企业为70%,中型企业为33.3%,小型企业为7.1%。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耐冲击性、耐内压性和轴向偏差。从以上检测结果可以看出,新啤酒瓶合格率逐年上升,但回收瓶合格率仍然较低;啤酒行业大企业合格率高于中小企业。会上,武汉百威公司介绍了啤酒瓶质量控制的经验。
3.《啤酒瓶》标准(草案)讨论阶段
2004年7月12日,啤酒分公司收到标准起草单位发来的啤酒瓶标准修订稿。与GB 4544-1996标准文本相比,本次修订(草案)主要有以下修改:
①确定啤酒瓶不再按理化性质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理化指标按一次性新瓶、可回收新瓶、使用过的旧瓶三种进行规定。可回收新瓶原则上采用GB 4544-1996标准中的优品指标;在使用中,旧瓶采用合格产品指标;一次性新瓶的指标介于两者之间;
(2)不再单独提出有效容量为640mL的啤酒瓶的具体规格尺寸,根据啤酒瓶标称容量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相对公差和绝对公差,有利于引导啤酒容量向小型化发展;
③建立了重量容量比指标,但具体指标值尚未确定;
④提出啤酒瓶交接验收时的验收质量限值(指标为合格%),但具体数值尚未确定;
⑤啤酒瓶的使用寿命没有规定;
⑥啤酒瓶应标有专用标志“B ”,对于一次性啤酒瓶,还应在肩部醒目位置标有“NR”字样。
近两年来,啤酒厂加强了啤酒瓶的质量管理。很多工厂都把新瓶进厂检查和网上回收瓶的抽检纳入了常规检查体系,市场上瓶装啤酒爆炸伤人的事件也有所减少。为了解目前行业内啤酒瓶的使用情况以及企业对啤酒瓶标准草案的意见,啤酒分会再次对啤酒瓶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目前使用的啤酒瓶规格及新瓶比例;品牌专用瓶的使用;特种瓶的主要理化指标:抗内压、抗冲击、重量体积比;关于修订标准(草案)的具体意见。啤酒分会向315家啤酒厂发出了调查通知,但只收回了67份问卷,反馈率为22%。
①啤酒行业啤酒瓶使用情况调查统计结果。
某瓶装啤酒占被调查企业啤酒产量的91.9%,接近国家统计结果;瓶装啤酒中,640mL瓶占79.8%,其中640mL瓶中新瓶占34.3%(计算结果:新瓶占全部啤酒包装的25%,高于全国产量计算比例);
b、80.6%的被调查企业使用品牌专用瓶(高于全国比例)。54家啤酒厂26种专用瓶,53家玻璃厂生产,遍布全国。专用瓶啤酒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品牌数量和规格说明啤酒厂已经尽力突出品牌特色和品牌个性特征。
c、专用瓶的理化指标受加工合同限制,工厂之间差距较大。
抗内压:1.2 ~ 4.0兆帕
抗冲击性:0.3 ~ 1.6J。
重量体积比(啤酒瓶重量/满口容量):640mL的瓶子为0.75 ~ 0.85,平均为0.77。
300mL(约)瓶0.80 ~ 0.85,平均0.82。
颜色:棕色、绿色、白色、绿色、淡绿色、淡蓝色;
D.价格:普通用途640mL新啤酒瓶均价0.53元/瓶,专用瓶均价0.62元/瓶。
②对啤酒瓶标准草案的评论。
A.强调不应规定回收瓶的使用寿命。少数制造商建议可以根据测试结果指定使用寿命。有厂家提出不能单纯用时间来规定使用寿命,要结合其他指标,但没有提出具体意见。
b、基本赞同修改后的啤酒瓶理化指标,但有两种意见,大部分认为理化指标应该提高,也有认为(草案)指标过高的;
c、有利于提高重量体积比,640mL瓶0.8(536g)以上为宜;
d、担心可回收瓶和一次性瓶混淆,流通过程中可操作性差;
e、建议规定几个啤酒瓶容量指标,但目前品牌专用瓶指标杂乱,不利于管理;
f,还有少数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取消“B”标,取消回收旧瓶的质量指标。
(3)啤酒瓶标准修订的最新进展。
《标准(草案)》修订后,两个行业协会都组织了各自行业的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但结果还是大相径庭。玻璃瓶制造业对啤酒瓶的重量体积比反应强烈,认为国际趋势是瓶子轻量化,需要改变工艺提高瓶子重量;也有人认为瓶重不一定质量好,瓶重壁厚,均匀性差。也希望耐冲击指数适当降低;对啤酒厂普遍使用专用瓶有一些看法,希望多使用一次性轻质瓶;希望啤酒瓶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目前双方都在期待沟通协商。
4.啤酒企业的态度
啤酒瓶标准的修订在上面已经详细介绍过了。标准修订进展缓慢,啤酒企业态度如何?我们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讨论。
①啤酒企业要有两个认识:一是加强啤酒瓶管理是企业的职责,必须建立完善的啤酒瓶检验制度。除了对新进厂的瓶子进行批次检验,回收的瓶子也要在生产线上取样,全面了解所用啤酒瓶的质量。啤酒瓶检验不能依赖玻璃厂,啤酒厂要有啤酒瓶质量检验的设备和手段;二、啤酒瓶是重要的啤酒包装材料,是产品的一部分。啤酒生产企业应对其质量全面负责,并承担使用不合格酒瓶的责任。简单地推卸啤酒瓶质量差,强调消费者使用中的问题,是在逃避法律责任。
②标准修订(草案)对啤酒瓶的理化指标分三类(可回收新瓶、使用过的旧瓶、一次性新瓶)进行了规定,即使用中的旧瓶规定了最低质量要求,低于此限值的啤酒瓶不得使用。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能一味强调回收旧瓶质量差异大,抽样样品不具有代表性,要求删除使用旧瓶的质量监管。
③啤酒行业应坚持啤酒瓶重量体积比等质量指标的限值,以保证回收瓶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合格率。实验表明,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碰撞、摩擦、暴露等。)在回收过程中,啤酒瓶质量指标的下降速度与瓶壁厚度(即瓶重)成反比。这个轻质啤酒瓶的壁很薄。新瓶虽然合格,但在使用中质量指标下降很快。实验中发现,450g左右的640mL瓶(重量体积比0.67)使用两次,即不合格,而600g的640mL啤酒瓶(重量体积比0.9)使用两年,质量指标仍合格。国外(德国和日本)回收瓶的重量体积比在0.9以上。从目前品牌专用瓶的使用情况来看,啤酒瓶的重量体积比应该在0.8以上。(草案)瓶壁和瓶底的厚度没有改变,仍然设定为不超过2:1,瓶底厚度大于3mm,如果能修改为1.5:1就更好了。在坚持啤酒瓶重量体积比的同时,啤酒厂也要做好涨价的准备。
(4)啤酒厂最好定点回收旧瓶,不要乱收杂牌瓶。用杂牌的瓶子不能保证质量,还会损害品牌和企业形象。
⑤修订后的标准中不再规定使用年限,但啤酒厂应根据回收瓶的质量适当淘汰旧瓶,合格率低的回收瓶不得使用。
二。其他相关标准的修订
近年来修订的其他标准可分为四类。这里仅对这些标准的主要内容和啤酒企业关注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1、啤酒产品和原料标准
《啤酒》GB4927—2001和《啤酒分析方法》GB/T 4928—2006 54 38+0于2003年6月54 38+10月1实施,已被广大啤酒企业所熟悉和接受。需要注意的是,酒精含量的计量单位由[%(m/m)]改为[%(v/v)],允许的过渡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2006 54 38+0 654 38+2月4日)起算,即从2004 65438起算。目前市场上虽然没有执法部门的检查,但是酒类标注的方法应该尽快纠正。
关于绿色啤酒的标准,农业部于2002年2月30日发布了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啤酒》NY/T273-2002,是对NY/T273-1995的修订。理化指标同GB4927—2001+0。除了原料产地的环境要求必须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技术条件》外,还增加了啤酒中铅、砷、黄曲霉毒素B1、硝酸盐、游离二氧化硫、甲醛的限量指标,应该会造成严重污染。
《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0于2000年列入修订计划。2001年4月,征求行业意见,后续讨论主要在卫生部门进行。草案已提交审批,尚未正式发布。啤酒中甲醛限量指标≤2mg/L(≤2000μg/L)。两个甲醛限量指标出现后,社会上有些混乱,但由于发酵酒的卫生标准还没有出台,不方便澄清。啤酒行业必须明确,对普通啤酒执行卫生标准,甲醛限量≤2mg/L(未公布)。申请“绿色啤酒”称号,甲醛含量应在200微克/升以下。
2004年《啤酒花及啤酒花制品》标准组织了啤酒行业初审,现已报批。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酒花贮藏指数(HSI)来反映酒花的新鲜度、采收、加工和贮藏情况;提高β-酸含量指标;将颗粒花分为“90型”和“45型”;加入啤酒花提取物;推荐紫外法作为测定α酸和β酸的首选方法。
《啤酒用糖浆》是新制定的发酵行业标准。2004年组织了行业预审,已经报批。标准中将啤酒用糖浆分为三类,可以用某些含氮物质代替麦芽和专用糖浆;替代普通糖浆和专用糖浆(如低发酵度的异麦芽糖糖浆)作为辅料。
2、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GB/T18916.6—2004《用水定额第6部分:酿造》是国家发改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司提出并委托中国酒类行业协会起草的推荐性标准,但此用水定额可改为地方收取水费的强制性指标。单位产品的取水定额分为A级和B级,A级为2001 1后新建、扩建的啤酒厂,取水定额为9.0m 3/KL;;乙类为2001年前建成投产的啤酒厂,取水定额为9.5M3/KL。本标准基于2001至2003年啤酒行业用水量统计数据。从2004年的统计结果来看,大部分啤酒企业执行这个标准不会有问题。
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是根据2000-2002年行业情况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于2003年报批,适用于啤酒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绩效评价。从生产工艺和设备、资源和能源利用、产品三个方面提出了啤酒企业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由于其他原因,国家尚未批准放行。
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00年纳入标准制定计划。其适用范围和指标已经过多次修改。原来的主要指标是单位产品(KL酒)的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浓度(COD、BOD、SS),指标也分现有企业和新扩建企业。但在2008年6月+10月国家环保局专家审定时,两个指标合并为一个文件,两个都要严格执行。这是强制性的排放标准,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需要努力达到0.56Kg/KL的COD排放。啤酒分公司在尽力反映行业的情况。
3、包装商品的一般要求:
与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相关的标准有三个,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啤酒相关的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前者取代了2004年5月9日和2005年6月发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简要介绍了两个标准中与啤酒产品相关的主要内容。
①啤酒标签的基本要求:
▲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啤酒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通俗易懂、准确科学,不得以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
▲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可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且不应大于对应的汉字(外国注册商标除外);
▲包装容器表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性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所有标注内容不得粘贴、打印或篡改。
②啤酒标签的强制性内容:
▲一个体现食物真实性的特殊名字——“啤酒”。
▲配料表:标题应为“原料”或“原辅料”;制作过程中各种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列出;添加的水也要标注,即啤酒标注:水、麦芽、辅料、啤酒花;特种啤酒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3760)或着色剂(焦糖色素)的,应标明具体名称。加工助剂不需要贴标签。
▲酒精:题目应该是“酒精”;用体积百分比符号% %(V/V/v)表示。
▲原麦汁浓度:标注方法用柏拉图的度数符号“p”表示【GB/T 17204-1998《饮料和葡萄酒分类》修订前,可使用符号“原麦汁浓度:11】。
▲净含量: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啤酒净含量以体积表示,计量单位为毫升(ml,ML)和升(l,l)。字符最小高度为4mm(净含量200 ml ~ 1L时)或6mm(净含量> 1L时);净含量应与酒的名称排列在包装或容器的同一展示页上(即瓶装酒的净含量不应标注在背面标签上);如果同一预包装含有几个相互独立的相同小包装(如啤酒罐),应标注包装的净含量,还应标注包装的数量或件数。
▲产品标准号:啤酒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备案后)的代码和编号。
▲质量等级:产品标准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国标包括优级、一级、二级),应标注质量等级。
▲生产、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注明依法登记的生产、包装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标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子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标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只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的啤酒不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日期标注和贮存说明:预包装啤酒应标注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是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的;保质期可标注为:“保质期至年、月、日”或“保质期×月(或×日)”;如果通过看到包装的某一部分来标注日期,则应标注包装的具体部分;此外,还应标明“适合在5℃ ~ 25℃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警告语:标签、标贴或外包装上印有警告语:“请勿撞击,防止瓶身爆裂”。
▲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葡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对13产品,包括啤酒,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除了食品标签要求,还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前者是1995国家质检总局43号令的修订,后者是JJF 1070-2000国家标准的修订。这两个标准的修订采用了国际计量法规的相关规定。啤酒容量的问题在市场上引起了一些骚动,自从许多啤酒厂降低容量标签后,市场基本平静下来。《啤酒技术》已经在2004年第6期写过一篇关于啤酒定量包装的文章,在此不再赘述。总的趋势是:相关计量法规修订后,判定原则较原规定适当放宽,但样本数量有所增加。
4、开始制定啤酒企业基本技术管理标准。
2004年,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下达了一系列加强企业基础技术管理的标准制定任务,包括十五计划项目“啤酒企业GMP的研究与制定”和标准制定项目“啤酒企业HACCP实施指南”。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承担,啤酒分会和部分大型啤酒企业参与,共同完成标准的制定任务。GMP是国家发布的标准,是国家对食品生产、包装、储运、人员卫生健康、建筑设施设备、生产控制管理等硬件和软件的要求和规定。HACCP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系统化管理标准。这两个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和帮助啤酒企业改善和规范生产过程管理,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