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冒的对象包括()。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冒的对象包括(ABCD)。

A.商号

B.商标

C.商品名称、包装和装饰

D.企业名称或名称

假冒是指生产或者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业务标记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记,将自己的商品或者业务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者业务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和市场的混淆。

从广义上讲,假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商誉的外部标志的假冒。

狭义的假冒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在内的假冒行为,但未涉及其他更广义的假冒行为。

假冒伪劣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公平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其核心是维护竞争机制创造的资源优化配置,使竞争机制有效正常运行。

经营者必须努力在市场中获得优势,维持再生产活动。经营者应当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和产品的良好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