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标概论?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就拟建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工程的承包方进行竞争,选择条件优越的一方完成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师收集的“建筑工程招标”信息:

建设工程投标的基本原则;

披露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招标活动应当高度透明,在招标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方法和中标结果。

1.招标活动的公开原则是公开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招标公告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现阶段,地方各级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均可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如果进行资格预审,需要在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所需的材料和资格预审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合格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邀请书上载明公开招标公告要求的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的信息。

2.招标条件的公开招标人必须向社会公开资金来源、资金准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项目实施进度、招标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以便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接受社会监督。

3.招标程序的公开性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招标程序和招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安排,以便投标人按时参加各项招标活动,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一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监督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招标人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应当启封、宣读并记录备查。

4.评标方法和标准公开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其他任何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评标委员会推荐L ~ 3名中标候选人,并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排序,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原建设部建施[2005]208 l号第六条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潜在投标人和正式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采用统一的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于招标人来说,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应的招标管理规定规定的招标条件和程序要求办事,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正式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提出与项目特点和需要不一致或者过高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国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的答疑、对现场踏勘的答疑或对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有投标人均有权参加开标会议,并对开标会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对于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组织公平竞争排斥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义原则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行为应当公平,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有特殊倾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在建筑市场非法设置障碍,实行地区封锁,保护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修改或补充。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递交的投标和密封不完善的投标都将被拒绝。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价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诚信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当事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欺骗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标人告知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所涉及的程序和安排,不得闭门操作。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同条款,并按照事先载明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搞“阴阳合同”,应当如实回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对于投标人,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中标后,组织人员按投标承诺到位,机械设备和劳动力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进度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中标项目。2005年8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投标单位应当在法定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业主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最基本的诚信要求。,并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投标人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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