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1。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用于商业目的的域名;2.为商业目的注册或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和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3.提出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4.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有其他恶意情节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且没有正当理由注册或使用该域名;
(4)被告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存在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