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文商标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具体要求请参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的相关规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

1.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以纸质形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打印。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在指定位置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签名。

3.在台湾省申请商标注册并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应当申请台湾省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书。

4.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要求,请参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的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商标注册的,只需一份复印件)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省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有效期内(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外国申请人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所属地区或者国家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办事处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件复印件。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未附上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提交本人护照复印件和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2.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和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4)商标设计

1.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件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案;如果没有规定颜色,应提交黑白图案。

2.商标图案必须清晰易贴,印刷在光亮耐用的纸张上或用照片代替,其长宽应不大于10 cm,不小于5 cm。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指定位置。

3.申请商标注册的立体标记,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一栏中说明该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视图。

4.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一栏中给予文字说明,说明颜色代码和商标的用途。

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者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图形轮廓不是商标组成部分,必须用虚线表示,而不是实线。

5.使用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中对声音商标进行说明,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说明”栏中说明该商标的使用方式。

(1)声音商标的描述。申请商标的声音应当用五线谱或者符号描述,并附文字说明;不能用五线谱或记谱法描述的,要用文字描述。

(2)对声音样本的要求:

(一)以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存储在光盘上,且光盘上只能有一个音频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3)商标说明应与声音样本一致。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或者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证明优先权的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未写明或者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等栏目不全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或者提交不完整,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以他人肖像作为商标设计申请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肖像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肖像申请人的肖像和肖像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案注册的。肖像人死亡的,应当附申请人有权处分肖像的证明,该证明应当包括申请商标图样的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以其肖像作为商标设计申请注册的,应当说明,无需附委托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书、文件和证据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未附的,视为未提交证书、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八)境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除按照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须知》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转让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作为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该执照登记的经营者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户的,可以承包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签字人的身份证

(2)合同。

3.依法被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可以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注册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以自有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自然人的,以相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九)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该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