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新证据的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比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被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补充新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其申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