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何重新审查才能成功?

法律分析:商标复审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申请书,并附具加盖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图样、商标局寄送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物证。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的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核准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应当在驳回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核准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应当自驳回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过程中的,应当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核准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根据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以及复审申请人的事实、理由、请求和复审时的事实状况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再审案件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局未依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对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案件,以及复审申请人的事实、理由、请求和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对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再审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审理,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作为评价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不发表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五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再审案件,应当根据商标局的决定和再审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审理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再审案件,应当根据商标局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审理。

第五十七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份数;基于商标局的书面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的,还应当附送商标局的书面决定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