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的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经济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高效率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培养和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规定的最优惠政策。第六条在高新区投资的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实施其他侵权行为。

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禁止的活动,但损害公众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除外。第七条高新区内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软件著作权,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二章鼓励和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事工作证或相关户籍手续。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可以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待遇。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用人单位指标限制。

在国外取得职业资格的留学人员,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外事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境的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人员,优先办理长期赴港签证和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团组证件审批。第二节金融支持第十一条高新区应当设立国际学生园区。市政府出资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基金,在科技三项基金中安排资金,帮助留学回国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第十二条高新区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其发展,为入园高校提供办公设施和科研、教学、生活的优惠条件。第十三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可以对其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四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高新区设立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培育初创期小企业或合伙成长。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可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第三节风险投资第十六条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均可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国内外风险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第十七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经理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管理权限和其他权利义务,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占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市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规定。第十九条市政府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初创期具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项目。第二十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份回购、证券市场上市等方式回收其创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