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无形资产摊销期的会计处理

土地无形资产摊销期的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允许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65,438+0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或合同对其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为50年。

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65,438+0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寿命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无形资产何时开始摊销?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平均摊销,不在处置当月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企业自用的已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及相关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计入其他业务费用。

摊销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等。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能够反映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在不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预计实现方式不能可靠确定的,采用直线法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