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现实要求和历史必然性

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战略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三大奋斗纲领之一,即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不是权利和利益的计划,也不是某些领导的心血来潮。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社会进步的现实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党领导下的民主政治、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从制度层面看,由于中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在现代西方国家,它只是关系到执政党与政府政权关系的党政关系问题,而在中国,它是关系到中国政治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决定着中国的政治性质和现状。长期以来,我国党政关系经历了从“以党制政”到“以党代政”再到“党政分开”的过程,凸显了党对政权机关的绝对领导。凡是属于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决定,然后单独执行。这就过分强调了党的政治领导,而忽视了党的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人民民主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 *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发挥不出来。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至上,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党和人大的关系,在法律和政治层面上恢复我国宪政制度的本来面目。只有把宪法规定的人大和党委该做的事情收回来,才能真正实现一种“合法列席”的社会状态。

考虑到最迫在眉睫的现实,依法治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各种问题,都需要一套可以作为科学标准、具有极大权威性、具有一定公平性作为保障的法治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注意力和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就要求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把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法律发展的首要目的,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原则。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法制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制的建设和发展不应该是盲目的、随意的,而应该有计划、有意识地进行。而这种规划和意识应该反映了我国目前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即它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但也受到各个领域发展的制约。要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用法制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这个社会环境的建立要照顾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有一个前提,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比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商标法》不仅确立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还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能够把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重大战略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之规范化、文化化、易操作化,赋予其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从而更好地保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3 165438+10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 * *产党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它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实现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在以法律形式规范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形态转型、整合社会问题、减少制度合法性危机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也日趋完善,中国法治初具规模。从哲学的角度来说,这一点反映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规律,上层建筑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此外,法律文明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法律制度有其特殊的作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一个法制的文明社会是排斥家长制的,它优于专制的、高度集权的、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因此,法治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依法治国不仅是两个文明建设高效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来看,“法”是正义和公平在国内外的体现。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几经变迁,但又与所处时代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密切相关,相互对应。“一部从低级到高级的法律思想史,就是整个人类文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史的缩影。”当然,绝对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正义和公正,因为历史的局限性束缚了人们的思维和意识,所以阶级社会的法律虽然存在不合理性,但法律本身所要求的正义精神是不变的,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趋向于真正的正义和公正。

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我们曾经放弃民主,践踏法律,导致国家贫穷落后十几年,差点亡党亡国。十年浩劫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 * *生产者对如何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总结。并最终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在几次讲话中,邓小平都用生动精辟的语言总结了这个道理:法制建设必须与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制要稳定,法律的意志永远高于领导者的意志。在他早期的许多论述中,虽然没有使用“人治”和“法治”的概念,但从政治家的角度对法治的主要内涵、法治优于人治的明显特征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精彩而透彻的概括。后来他更明确地指出,通过改革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不断发挥法律的作用,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民主政治建设才取得了巨大进步,国家政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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