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被起诉怎么办?
第一种是非法院传票,但是其他主体通过邮件或者其他形式告知侵权。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属于欺诈或恶性竞争(当然也可能存在真实的侵权)。这时候就要先鉴定对方是否拥有该商标类别,如果没有,可以忽略。如果有侵权,而对方又没有通过法院处理,那多半是出于私人目的,企业只需要耐心协商就可以了。
第二种是法院传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认定你侵权,给对方造成了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维权者肖智给你以下建议:
第一,起诉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首先要认定原告是否是商标持有人或者是密切关系人。如果没有,可以通过法院为原告辩护。
2.原告商标是否连续使用三年。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经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你只需要知道并证明对方使用争议商标的时间有多长,最近三年是否使用过。如果对方不使用,你没有法律责任。
3.原告的商标是通用名称吗?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地名。”所以,如果你使用的商标是通用名称,不具备显著特征,对方无权禁止使用。
第四,诉讼时效判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有效期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权利人再次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持续,中断两年以上才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不超过两年,法律都予以保护。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的,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动词 (verb的缩写)确定原告商标注册的时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经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如果你长期经营一个品牌,出于某种原因,你忽略了这个品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