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绿色产品认证,促进绿色产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依靠技术进步,采用节能、节材或者清洁工艺生产的,从原材料的构成到产品的生产、包装和使用,对环境无污染或者少污染,并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是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经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办公室确认符合绿色产品技术要求,并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产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绿色产品认证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是实施绿色产品认证的管理机构。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绿色产品认证的具体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就绿色产品认证的种类向认证办公室提出建议。第六条认证办公室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类型的建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可行性报告。第七条绿色产品目录经认证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公布。第八条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可以认证的绿色产品清单;

(二)符合国家环保产品标准或者绿色产品技术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批量生产,且技术指标稳定。第九条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者省级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

(四)申请日1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产品技术指标符合绿色产品认证的相关要求。第十条凡需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向认证办公室申报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验收后,认证办公室将根据绿色产品的要求和条件,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一条现场检查结束后,认证办公室负责对需要检验的产品进行抽样和封存,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检验机构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检查。

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认证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

认证按照非营利的原则,依法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有关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认证办公室根据检验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对照相应的相关技术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认证或者不予认证的决定。

对于未通过认证的产品,认证办公室将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原因。第十三条认证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确认获证产品和企业名单。第十四条公告认证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办公室领取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样品。第十五条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补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办理补卡;不予换证的,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认证的,申请认证的程序与首次认证时相同。第十七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认证证书:

(一)使用新的商标或者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人发生变化;

(3)产品型号和规格的变更。第十八条认证产品实行质量跟踪。1年,经有关部门两次抽检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与认证要求不符的,认证办将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认证证书。第十九条认证办公室应当对认证证书进行年度审查。未经审查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审查的,认证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

(一)获证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二)使用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对需要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的企业,认证办公室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整改期间,企业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第二十二条企业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向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