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在先商标商誉的延伸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也承载着企业长期经营所产生的商誉。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一种商品或接受一项服务时,往往首先通过商标来判断其提供者,然后在判断该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其价格时,会考虑到提供者在相关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这就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誉”。“商誉”作为隐藏在商务标中的一种价值,必然有其归属和延续。

第一,延续商标商誉所需的要素

在处理商标案件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商标商誉延续的问题。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判指南》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注册商标在使用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本注册商标相联系,认为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均来自商标注册人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基本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是相对独立的,其商誉的延续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特定的条件。要延续基础商标的商誉,需要基础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即取得了“商誉”。在“善意”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产生是否可以继续的问题。其次,“善意”如何延续?已经形成的“商誉”要想顺利延续,就需要基础商标与后一个商标有特定的联系,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看到后一个商标时,会很自然地将其与前一个基础商标联想在一起,从而归于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善意”才能合法合理地持续。

二、商誉延续在市场实践中的影响

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下,同类产品的竞争往往如过河拆桥。一个新产品一旦成为消费热点,很多经营者会迅速争抢制造,衍生出一系列相关产品。建立一个品牌的过程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使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时候,他们要想让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占领市场份额,就需要一个能继承之前品牌商誉的商标。这样做的好处是,他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金钱成本,让新产品获得最大的消费者吸引力。

比如某品牌的电脑产品,专业的鼠标、音响、键盘等外接设备,在长期的经营中获得了很高的口碑。现阶段,运营商希望在上述产品上打造高端系列品牌。这时候,如果在这些鼠标、音响等产品上打造一个全新的品牌,就需要投入同样的资金和时间重复宣传推广,让新的品牌产品拥有和之前品牌产品一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在以前品牌的基础上设计新的商标来推广新产品,可以避免对新商标重新投入的浪费,因为消费者已经认可了自己以前品牌使用的产品,并且往往会将这种认可和信任延伸到自己新商标使用的产品上,从而更容易选择带有新品牌标志的产品。

第三,对善意的延续存在误解

商誉的延续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处,比如节省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等。与此同时,运营商也经常走入各种误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第一个误区:未使用的商标,或者实际使用过但未形成知名度的商标,“商誉”可以延伸到后来申请注册的商标。

第二个误区:一个品牌的产品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有些经营者这时候就会认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和企业本身统一了,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作为同一个企业,在推出另一个全新的商标时,也应该继承之前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个误区:已经在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已经获得了很高的声誉,那么如果在另一种完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设计的商标,由于识别要素完全相同或者近似,那么之前使用的商标的商誉应当继续在另一种完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第四个误区:在在先商标的基础上随意添加元素,合法合理,商誉当然延续。

产生上述误解的原因是经营者忽略了商誉延续需要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授权确认案件的审查中,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那么就不能支持商誉延续的主张。为了避免上述误解,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先商标需要先享有“商誉”,即使用后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是前提。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先商誉的延续要求较高,既要求两个商标的近似程度“基本相同”,又要求商品属于在先商标核定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新增加的商标不能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否则也会发生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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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延续可以使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影响力、增加新产品销售和推广新品牌的过程中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使资源得到最佳、最合理的利用。但如果不能准确理解善意的延续,无疑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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