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只能经营一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其成员服务,提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加工、运输、储存农产品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是: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自然应该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开展经营活动,交易对象主要限于合作社成员。比如一个以鸭子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重点应该是加入合作社的养鸭户,而不是附近工矿区的居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需求。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与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和储存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具体来说,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该只提供专业服务。比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要围绕茶苗、肥料、茶机、茶制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在茶叶种植过程中,不得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