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原因不同:撤销原因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无效是由于缺乏登记的绝对条件;侵犯在先权利;注册人违反了诚实的商业惯例。时限不同:有撤销原因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因为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你无法设定申请撤销的期限。缺乏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在先权利人请求无效宣告的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原因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失效。无效原因在商标权取得时就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期满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