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9号)的相关规定。本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明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均已销售侵权商品且尚未销售侵权商品,但销售价格是固定的,故非法经营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