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报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觉得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1.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至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使用商标标注的某类商品”?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涉及的相关人员。

然而,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中,对于什么是“广为人知”和“享有较高声誉”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广为人知”和“享有较高声誉”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在申请认定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时,必须提供大量相关材料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才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司法机关的法律认定。

很明显,我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认定的。它是一种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民间组织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授予企业的荣誉,它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那么,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

第二,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受到国内法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富。谁拥有驰名商标,就等于掌握了炼丹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解决商标权冲突,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经认定后,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权利。

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可以比普通商标受到更多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如果已经取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可以将驰名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给他造成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五年期限的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嫌假冒商标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是: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近似商标上注册或者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认定侵权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很有可能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会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了这个与现实相对应的虚拟空间。换句话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延伸到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

具体来说,申请驰名商标对商标保护有以下好处:

1,反对恶意抢注;

2.应对不同商品相同(近似)商标的影响;

3.比较容易识别相似的商标;

4、在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数额的限制;

5.阻止其他公司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名称;

6.避免在电子商务中注册域名。

第三,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受外国法律保护。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该公约的任何成员国都有义务在国内法允许的条件下保护主管当局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其他成员国的商标。

从1883的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许多国际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别法律条款的形式出现的。

地理范围之外的垄断权是指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出国内范围,受世界各国(至少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一个商标已经被注册国或者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个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假冒,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应当拒绝或者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是伪造、模仿或仿造另一个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的驰名商标,而且有权禁止在其他所有商品上使用他的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进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得到了其他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使得中国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商标权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仅是智力成果,也是企业文化的象征,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实践证明,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就越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以使指定商品的价值翻倍,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界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翻倍。

驰名商标的数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尺。谁拥有的驰名商标多,谁就拥有滚滚财源。像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中国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其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驰名商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商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高;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驰名商标是宝贵的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份额和非凡的创业能力。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经不仅仅集中在质量和外观上,还包括品味和时尚,代表着某种身份和地位。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信息的膨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标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达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很多信息:优良的品质、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性、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这些经过市场检验的信息不仅简化了买家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卖家的出售行为。换句话说,买家在购买时不需要逐一了解上述所有信息,只需要识别商标即可,这就是所谓的基于信任的“品牌识别购买”;卖家不必大费周章宣传上述信息,只需要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媒体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所以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持续买卖双方的稳定纽带。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品牌的区别。

任何企业都应该认识到,名牌产品是驰名商标形成的基础,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名牌产品寻求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

驰名商标一定是名牌,但名牌不一定是驰名商标。名牌和驰名商标不完全一样。

知名品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和层次的评价产生,并在相关范围或一定区域内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可(当然这里的评价是指基于公众意见的评价)。同样,也可以被另一个组织者组织的另一次评选淘汰,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淘汰的“名牌”持有者通常只在广告中宣传最后一次评价的结果。试想,如果社会上类似的评价太多,评价的正面效应就会丧失,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普通企业能出几个甚至几十个“品牌身份证明”,这就为一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提供了冠冕堂皇的温床。

而一个公认的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名牌的水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通常是一种法律和国际保护,但目前一般只在我国进行按系统、按行业或按产品类别的名牌评选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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