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吸收类犯罪有哪些?
②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③凡是伪造货币并使用的,都可以理解为吸收犯。
吸收有以下三种情况:
(1)重行为轻行为。更注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当前后有轻重犯罪行为时,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
(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要阶段,先有预备行为,后有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属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为,是次要行为。一般是先有一个从属行为,然后在实施主行为的时候,从属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罪按照吸收行为构成的犯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1,几个行为的犯罪性质不同。牵连犯的几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吸收犯的几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是同一性质的犯罪。
2.数字之间关系的意义是不同的。牵连犯的几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具体来说,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本质上,牵连关系也是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罚吸收关系,不是犯罪的吸收,被吸收的犯罪仍然独立存在。吸收罪数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是吸收犯罪,被吸收的犯罪不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几种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施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酌情决定执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合计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超过二十年,合计超过三十五年的,不超过二十五年。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有期徒刑。有的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然必须执行管制。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卖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货币,出售或者运输假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