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知识产权课堂:(IP)知识产权为什么持续火热?

第三,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一般来说,刑法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形态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类犯罪。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归为法定犯罪。作为某种社会现象,罪刑法定本身并不必然包含法律禁止或社会谴责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定犯因其伦理谴责性较弱,对其主观故意不应过于苛刻,行为人只有故意才作为犯罪处理。过失通常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这是刑法人性化和刑法谦抑性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其次,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考虑到刑事立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且一般不规定犯罪故意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了过失,这种犯罪无疑应该是故意的。

我国刑法学者对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和内容仍有不同理解,尤其是在违法性和犯罪目的的观点上。

第一,对违法性的理解。关于违法性的理解是否是故意,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很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什么立场和态度,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是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14] (P.460 ~ 461)。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罪主观上只能以故意为基础;侵犯著作权罪除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外,还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太狭隘,太死。建议在“以营利为目的”之外,适当扩大该罪的主观方面,考虑行为人以秘密方式剽窃、抄袭、假冒他人作品,是否可以增加“以窃取他人名誉为目的”、“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

四。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素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行为的某些事实只要符合一个法定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就构成犯罪,称为行为犯。但有些犯罪行为需要“情节严重”和“后果严重”等条件才能成立犯罪,这种行为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将上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的基本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离不开这四个要件;“情节严重”和“后果严重”被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是情节犯和结果犯成立的必备要件。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犯罪构成“立法确定性与量化”的模式(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立法确定性与司法量化”的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量化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直接作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以下五条规定:

1.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数额较大”为重要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重要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

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刑法学者的重要课题,我们期待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