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引发的“灾难”——腾讯前员工被判史上最高刑
事件恢复
曾在腾讯游戏担任高级人员的徐某某创办了一家公司,开发了多款与腾讯类似的游戏产品。2009年、2012年,徐分别与腾讯上海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从事个体经营,不参与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经营。作为对价,腾讯控股授予徐一份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如果徐违反协议,他必须向腾讯上海公司支付所有授权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收益。
2014年5月,腾讯上海公司在得知徐某在外成立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后,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10年6月,腾讯上海公司发现徐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正在开发类似于《王者荣耀》的网络游戏,发现徐某某的经营范围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017年5月27日,腾讯上海公司因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受理腾讯上海公司的请求。
于是腾讯上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徐向腾讯上海支付违约金372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徐某某赔偿1940万。
争议焦点
从股权激励纠纷来看,本案有以下四个争议点:
1.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如果有效,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3.如果违约,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4.如何认定协议中约定的“实际收入”?
争议一: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
首先看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徐认为该协议是上海腾讯公司提供的模板文件。规定的竞业禁止范围包括9类业务领域和多达50个竞争对手,几乎涵盖了互联网行业的所有业务领域,无限扩大了竞业禁止的范围,剥夺了他正当择业和就业的权利。
在《合同法》第5 2条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定义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一)由于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是保护合同效力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通常不会被判定为无效。即使存在无效条款,通常也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案中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无效或者可以变更、撤销,因此是真实有效的。关于协议是否有效的详细分析,请参考上篇《阿里巴巴教你如何打股权激励官司》。
争议二: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协议》的约定,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参与经营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徐于2014年5月离职,但于2014年5月出资成立与腾讯上海直接竞争的网络游戏公司,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徐主张腾讯上海公司以腾讯上海公司与其开设的公司有过合作商谈为由,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三:徐某某应返还全部股权激励收益。
在2008年徐加入上海腾讯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每月工资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200元,并约定违约金65438+万元。但在2009年8月和2012、10年6月,因徐在工作中接触到游戏开发的核心环节,腾讯上海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协议》,明确约定腾讯控股对徐实施股权激励,作为其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对价。而且在徐任职期间,腾讯控股确实多次对其进行股权激励。
徐声称离职后未获得任何竞业限制补偿,但实际上,2009年和2012年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协议》对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界定,取代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因此,根据《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协议》的约定,徐无权行使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一审、二审均认定腾讯上海公司有权向徐追偿因行使股权激励权而产生的利益。
争议四: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界定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和难点,一审和二审的界定也不同。
我们先来看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权行使已授予但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对于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其在任职期间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所产生的收益。行使股票期权所得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甲方首次对乙方违约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法律函、诉讼、劳动仲裁)当日股票市值与授权基准价的差额计算;限制性股票是根据采取法律行动当天的股票市值计算的。除非乙方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实际收入。”
腾讯内部制定了《员工行权限制性股票(RSU)程序手册》,规定了RSU收入的计算方法。RSU收益=(登记日收盘价+解禁收盘价)/2*行权股数?而且个人所得税会在发行股票时按照RSU收入代扣代缴,也就是会扣除一部分股票。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应当以解禁当日收盘价计量。股份过户至徐名下后,股份为徐个人资产,买卖均为徐个人投资行为,与股权激励无关。认为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徐的个人税收,应纳税的股份数应计入徐获得的限售股总数,最终判徐缴纳罚金372万。
二审判决中,上海一中院对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认定完全不同。上海一中院认为,R SU在腾讯内部的收入只是应税收入,不能等同于徐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实际收入。为了使徐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徐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徐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实际收入,应以其实际出售股份时的收入计算。
二审中,腾讯上海公司要求徐提供2065438年7月至2007年7月在相关证券机构持有账户的交易记录。但徐认为,其个人账户的交易记录属于敏感信息,应予以保护,并有权不予提供。法院向徐某说明检查理由后,徐某仍坚持拒绝提供。法院认为,这种情况难以确定股权激励收益的数额,应当按照腾讯上海公司对徐某某的第一次法律诉讼的收盘价,即2065438+2007年5月26日(申请仲裁时的5月27日为非股票市场交易日)计算股价。并认定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股份数不是徐个人所得,而只是实际转入其账户名下的股份数。期末股权激励实际收益:278(收盘价,单位:港元)×0 .88171(汇率)×1 5832(转让总股数)×5(拆股,1拆股5) = 1 9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