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业执照的重名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1.店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可适当简化。
比如营业执照登记为“xx市XX区XX路商业繁荣店”,店铺的牌匾可以缩写为“商业繁荣店”。
但是,不能把“旺铺”改名为“富铺”。
2.如果是加盟店,比如“麦当劳当当”“周X鸭”,店外的牌匾可以直接采用这些授权品牌名称。可以使用原营业执照的名称进行对外装修。
但是,“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上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注册企业的名称相同”
根据描述,营业执照应该是“深圳市*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家富富侨足浴分公司”,但店外的招牌可以使用合法授权的“家富富侨”作为名称。
二、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店铺名称,在下列情况下,工商部门可以要求经验值变更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予以更正。”
扩展数据: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未经他人许可,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此类许可或转让应符合法律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侵权模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