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霞珠的争论结束了。
“解百纳”知识产权案的时间跨度为10年。2001年5月8日,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2002年4月,商标局颁发注册证。但此举立即遭到业内其他公司的反对。反对者认为,赤霞珠是葡萄酒的俗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有。
2002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认定赤霞珠为红酒原料品种名称,并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公司对此不服,案件进入漫长的行政复议。
2008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赤霞珠”不属于行业内使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张裕集团拥有的葡萄酒商标。对此,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提出抗议,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6月30日,65438+2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撤销了对“解百纳”商标纠纷案的裁定,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115号裁定程序虽无不当,但中粮集团、中粮烟台公司、王朝公司、张裕集团均在诉讼中提交了大量可能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实体裁定。据此,应当撤销第5115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随后,中粮集团等原告上诉至北京高院。
2010 6月17日,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证据作出新的裁定。
关于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为红酒原料品种名称的问题,张裕表示,解百纳是张裕公司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创立的葡萄酒品牌。“是品牌,不是品种。在中国,从来没有一个葡萄酒品种叫解百纳,也没有一个或几个酿造葡萄酒的葡萄品种系列叫解百纳。”
但反对企业出具反驳证据称,张裕公司出具的《20世纪30年代历史证据》中的商标图案均由一颗五角星和法文“解百纳”字样组成,并非中文“解百纳”字样。这些数据恰恰说明,在当时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中,注册商标是“五角星”,并没有出现“解百纳”这个名字。
随着张裕今日的公告,历时10年的“解百纳”商标争夺战终于落幕。
张裕与6家公司分享“解百纳”。
根据张裕的公告,本案评估结果为:1,张裕集团仍是该商标编号的合法持有人。1748888,即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张裕集团。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允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资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卫龙葡萄酒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赤霞珠”商标。3.除本公司及张裕集团许可的上述6家企业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次使用“赤霞珠”商标。
此外,双方和解协议还约定,张裕集团不得撤销商标许可,中粮集团、中粮烟台公司、王朝等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
张裕在公告的最后表示,自1997上市以来,张裕一直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2009年,使用“赤霞珠”商标的产品销售收入约占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三分之一。本案结束后,只有张裕等7家酒企将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
在解决了“解百纳”商标使用权的问题后,张裕A将很快面临另一个问题。2010 12.4,张裕A针对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查出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发布整改方案。本次整改公告指出,张裕集团“解百纳”商标权属争议解决后,上市公司将与张裕集团协商,采取适当措施尽快解决“张裕”等商标的权属问题,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