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是什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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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该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生商标权属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处理程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前三年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经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诉讼,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准离婚、调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