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申请代理商标。

此前,商标局网站发布了一篇名为《恶意抢注商标被认定无效后,权利人申请注册是否还有“隔离期”——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的文章。文章指出,适用1年“隔离期”的例外情形有: (一)因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不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2)第50条不适用于因囤积或恶意抢注而被宣布无效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即对于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设置1年的“隔离期”,如同在疫情期间设置隔离期以防止病毒疫情传播一样,在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后设置隔离期,以避免市场上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

1年“隔离期”适用例外情况:

(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不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立法目的,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未使用满三年不满1年的,对同一近似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2)第50条不适用于因囤积或恶意抢注而被宣布无效的商标。

对于注册商标,尤其是因囤积居奇或恶意抢注而被宣告无效未满1年的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不核准在先权利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有违立法宗旨。

实践中,在先权利人在宣告囤积或恶意抢注商标无效的同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己的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照现有的审查标准,这将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第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应该被核准注册。被宣告无效后,其效力也是自始无效,其在先使用也是违法的,很难对他人的商标产生一定的效力。

第二,在先权利人无法判断其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授权的时间,这将导致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断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只会增加在先权利人的负担。

第三,按照现有的审查标准,很有可能驳回在先权利人的在先申请,而其他主体在后申请核准注册,从而引发一系列后续的商标权属纠纷。

第四,如果执行现有的审查标准,大量的审查案件将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面临败诉的后果。

第五,司法审查中通常不考虑1年隔离期,被引用无效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注册的判决,我局从重处罚。如果执行现有的审查标准,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就得不到执行,有损依法行政的形象。

综上:第一个建议是在后续的修法中修改《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建立被生效裁定认定为恶意抢注的商标可以直接转移到真实所有人名下的相关制度。二是尽快修改《商标法》第五十条适用的审查和审理标准。第三,目前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注册审查、异议和复审过程中,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查和审理,对不再援引权利消灭的商标予以驳回或者不予注册,并在后续的注册公告中引用商标被撤销、吊销或者无效1年后予以注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