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的主体变更

商标权主体变更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标权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商标转让;二是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三是商标主体的消失。一般来说,商标权的转让或者商标注册人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即使商标权的主体死亡,如果没有一定的期限和法定程序而被注销,其商标权仍然存在。由于商标许可是双方在公平、自愿、互利基础上的民事行为,一旦发生,就受到保护。即使一方发生变更,也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继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方面等同于有形财产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更,被许可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或冒充注册人: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如附条件或有期限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许可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如超过有效期、超出商品范围、自行变更商标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