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的转让
针对著名商标的转让,地方立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规制:
一是著名商标转让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其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因重组导致企业非交易性转让的除外”;《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
第二,著名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批准。例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者低价转让其商标,未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估核准,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转让其商标的。”
第三,著名商标转让必须备案。例如,《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