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广西著名商标仅限于认定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第四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五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资格由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公告。第六条广西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逐案认定制度。第七条认定广西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良好,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广,近三年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自治区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商标应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量大或销售区域广;
(七)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八)没有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提交书面申请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广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第九条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对地区、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一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区、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广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经贸、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物价、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组建,并邀请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教学科研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担任。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负责对不同类型注册商标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签署专业组意见。
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专业组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广西著名商标资格进行判定。表决应以书面和签名方式进行。
广西著名商标的资格认定必须经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第十四条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专业组成员的资格和任期以及评审认定的程序和规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