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评估阶段主张的条款,一审代理人不主张的条款,二审可以提吗?

律师有权提出相关证据主张,但法院是否采纳,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举证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其申请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根据职权自愿履行法定职责;

(2)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