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盐添加剂超出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对超范围使用商标的行政处罚是,超范围使用商标的,先责令其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撤销其商标,并根据违法经营所得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

对超范围使用商标的行政处罚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申请登记。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