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印制国际著名商标违法吗?
违法属于商标侵权。
由于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投入和可预见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为不法侵权人所觊觎。因此,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不同于一般商标,前者范围更广。因为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入手,横向扩大了与驰名商标近似的认定范围,纵向扩大了驰名商标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而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知识产权商标公约》也是基于这一理念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比如《巴黎公约》规定,任何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都禁止先注册,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进一步规定,《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扩大到驰名服务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
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出现也是这一理念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相对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还有其他典型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理论上称之为“淡化”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扭曲、削弱甚至消除具有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减弱,从而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