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的商标抗辩
防御性商标(Defensive trade mark)是指知名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若干个相同的商标,以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始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 65438+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该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不涉及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实质上,商标侵权一般仅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在没有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所以,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靠自己努力,而是随意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原创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在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企图利用多年来驰名商标品牌的影响力“搭便车”,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商标克隆”现象在当今市场活动中普遍存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或企业的来源,严重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声誉。
关于这类商标被非法“克隆”的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模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65438+1995年7月6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65438+1996年8月14号)和《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但仅限于“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显著商标,其“驰名、显著”程度的具体性质,除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综合因素确定。对于不知名或不确定的商标,不能保护。
因此,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对于一些在商标上具有独创性,在宣传和广告上投入巨大,努力打造知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