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条件下交货?

交货条件:CNF离岸价、到岸价、其他

FOB CNF和CIF是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

FOB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就完成了交货。这意味着从现在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所有风险。

CFR/CNF是成本加运费两个字的其中一个字母的组合,中文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完成交货任务。

CIF由成本、保险和运费的第一个字母(..目的地港口,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险加运费。

出口国交货的三组贸易术语:

1),E组:E.W.X,工厂交货。

2)、F.C.A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

3)、C组,C.F.R,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到岸价格,运费和保险费支付给(指定目的地)。

在进口国交货有五种贸易术语:

1)、D.A.F、前沿交割;

2)、目的港离岸价;

3)、目的港交货的D . E.Q

4)、D.D.V、未付款交付;

完税后交货。

二为什么3、CIF条件下交货,()a .装船时

你是在问:

CIF条件下交货,()

A.装运时间先于交货时间。c .装运时间晚于交货时间。

B.装运时间与交货时间一致。d .其顺序取决于运输方式。

我的理解如下,不一定和网上的答案一样,但我的是正确的:

在CIF、FOB、CFR价格术语中,装运时间就是交货时间,它象征着货物。如果价格条款是DAP、DAT或DDP,则装运时间晚于交货时间,因为这三个条款的交货是实际货物。

三cif条件下交货a .装船时间早于交货时间c .装船时间晚于交货时间~ ~ ~ ~帮我选哪个,为什么。

CIF的风险划分点是装运港的船舷,所以当买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运港的船舷时,装运时间晚于交货时间。

如果贸易条件改为DDU货物DDP或其他贸易条件在目的港交货,装运时间将先于交货时间。

这是我的理解,但如果这个题目是基于Incoterms2010,其实是有瑕疵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在CIF和FOB ~

四、CIF、FOB和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由于近几年运费上涨过快,很多业务员为了规避运费上涨的风险,往往只报F股价格出口,或者愿意接受FOB价格,导致FOB价格大幅上涨,有的外贸企业达到了80%以上。运费的频繁上调,让原本微利的单子变成了无利可图甚至亏损,这是所有业务人员都不愿意接受的。但从越来越高的离岸价来看,外贸业务员并不省心轻松。综合离岸价存在的问题大致如下:

1,FOB指定船公司,在舱位不足的情况下,不一定能保证订到舱位。对于FOB货,通过电脑发现运费低,又不是大客户的船公司,往往不安排舱位。据一些外贸公司说,当出口商争取快速装运时,一家船运公司声称没有箱子,调整箱子需要500美元。货物已备好,不能运出。信用证过期了,所以我们不得不硬着头皮支付高额的集装箱转让费。指定船公司的另一个缺点是,从卖方准备到交货的时间往往很短,船公司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在港口。如果货物还没准备好,就要等到下周,如果装运延迟,买方就要修改装运日期。当市场发生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们的货准备好了,损失是肯定的。

2.在FOB价格下,更多的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船公司,这就更不用说卖方的风险了。

①这些货代大多是境外货代,只在国内设有办事处,资质难以核实。因此,客户与货代串通,无单放货的案例屡有发生。这是因为货代出具的提单只能用于银行议付,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无单放货的事实发生时,往往是在运输途中丢失的,所以托运人不得不自己奔波,想办法用其他方式补办,却又无能为力。

3.FOB价格的上涨不利于中国航运和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三大航运公司(中远、中海、中外运)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果外贸为了规避运费上涨的风险而做FOB价,会让中海的发展失去供应基础。国家的船长不起来,最后受害的是国家和国内的货主,因为外国的船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中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这样会使进出口易受人之害。现在北美和欧洲出口到中国运费低,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相反,中国出口运费率高,削弱了我们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在对外谈判中,我们必须尽力做到CIF和CFR价格。一般来说,CIF和CFR价格有以下优点:

(1)能掌握出货的主动权,当一家船公司赶不上船期时,可以选择其他船公司出货:

(2)CIF货量大的外贸企业,可以集中货量,与船公司谈判优惠运价,真正成为“神”。如果我们都制定FDB价格,即使出口几亿美元的公司从运输的角度来看也是小公司和小货主,不会受到船公司和货代的青睐。

③减少了在FOB价格上指定货代的中间环节,既节省了人民币费用,又可以了解和控制包装、清关等工作流程动态,避免不必要的出货事故。

④有利于我国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叶禾(江苏省外贸货主协会):

买方使用FOB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卖方报了很高的CIF价,他可以在目的港找到船公司或货代拿到好价钱;二是因为集装箱运输的需要,他们从国内的几个或几个以上的卖家那里购买货物,需要通过一个船公司或货代为他们集中货物,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配货和配送。一般这种情况下,结汇都是凭发货单;第三,为了省去在目的港报关发货的手续,我们与船公司或货代签订了常年货运协议,提供服务。在后两种情况下,卖方一般很难说服买方改变FOB C & ampf或CIF价格。

任茂荣(江苏汇鸿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作为对外贸易的三大基本价格之一,FOB条款从其性质上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本条款涉及的运输问题对卖方(我们)有利:

1.对于一些美国或偏远目的港不能接受的运输条款,可以采用FOB条款。

2.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采用FOB条款,我们可以避免运费和保险费的波动,这种波动会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贸易风险,有效维护我们的利益;

3.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在客户规定的特殊运输和支付方式下或在目前条件下无法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我们采用了FOB价格条款。

采用FOB方式是托运人追求利润和完美的心态的反映。但不知在FOB价格条件下,往往是将货物交给客户指定的货代,装船后取得提单或交货后取得货运收据,以便议付。这次行动有巨大的风险。为此,很多货主已经吃够了苦头。

沈力(江苏轻工产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FOB客户指定的货运代理。一开始我们以为运费是客户出的。当然,他有权指示我们由谁来送货,但事实教会了我们。l、增加了港口代收费用。客户指定的货代是境外货代,在中国没有报关权,只在上海设有办事处,限制了我们必须把货物送到他在上海指定的仓库。本来可以从最近的港口发货,现在要多付集港运费。2.所有单据都是派送的,货代不提供任何服务,增加了派送成本。3.支付固定的一次性港口费和其他人民币费用远远高于上海的一般收费。如果不支付这笔费用,就不会给提单。我们协商并出示了上海一些主要货代的收费标准后,才勉强同意后期调整。4.未按实际开航日期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我们的货物早在装船日期前五天就送到仓库了,完全可以按照装船日期出提单。但是他们按实际开航日期出提单,晚了一天,反复跟他们交涉。对方态度傲慢,不予理睬,只是打错电话结汇。5.经过几次装运后,上海海关应上海有关工厂的要求,应对类似货物的出口进行商标侵权检查。一级货代通知了海外货代却没有通知我们,导致清关。客户传真指责我们不配合验货,我们却去找货代理论,具体工作人员态度还是很嚣张。我们必须尽快要求海关检查和装运。如果我们不指定货运代理,我们可以在江苏港装运货物。6.“两单”回扣对这些海外货代来说更是严重,要催几次才能拿回来。

经历了以上的苦难,我们要向客户做一个非常郑重的声明。虽然德国客户很难改变他们的做法,但我们只是在我们的努力下对信用证进行了修改。

声明(江苏省托运人协会):

1996年,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价格条款为FoB,付款方式为:装船前预付15%,余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4天内付清。同时,B公司一方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另一方面与M公司明确约定提单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均为A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M公司不得放行货物..表面上看起来万无一失,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却未能在规定时间兑现票据付款。多次提醒未果。A公司随后要求M公司协助将货物运回。然而,事实证明,该货物已经由M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发放给B公司。无奈之下,A公司只好起诉M公司无单放货。但由于M公司在内地几乎没有财产,A公司追回损失的可能性极小。本案的发生对A公司来说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最重要的是不能接受B公司在FOB条件下指定货代的要求。

在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棉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货运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CIF市场,战斗已经打得差不多了。所以货代通过国外的代理做客户工作,导致大量货物从原来的CIF条款到FoB条款运输。近年来,我们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货物是以FOB价格装运的。FOB条件下的装运,由于货代质量参差不齐,操作不灵活,收费不规范,简直是:“杀你没商量。”人民币费用很高(在上海,有些货代是保收运费的,避免货物发货后长期拖欠运费甚至坏账。

任茂荣(江苏汇鸿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卖方签订FOB价格弊大于利,尤其是风险程度大大增加,我们对货物的控制力大大削弱。为了降低风险,掌握主动,我们建议外贸方面的出口商多做CIF业务,少做或不做FOB业务。因为:

第一,从大的方面看,采用FOB条款不利于我国外贸运输和保险业的发展,因为运费和保险费都是用现金支付的。

第二,客户要求FOB模式,一般是基于与船公司或货代有特殊关系,或者获得便宜的运费。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们也很难保证货物的绝对安全。客户因为与船公司或货代的特殊关系,可以先保证发货,这样会耽误付款,影响我们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往往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刁难我们,把原本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变成了商业信用,增加了风险,使我们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3.根据FOB条款,船公司或代理是由买方指定的,所以我们无法了解船公司或代理的信用和实力。对于业务,我们必须按照对方指定的船公司或代理的要求订货、交货和付款。至于能否按时交船,交费标准是否合理不得而知。为了安全结汇,尽快拿到提单,我们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和收费标准。(人民币成本是江苏的两倍),而且大部分货代服务质量不高,要交(人民币成本)单证。看到交易收据后,他们要等到钱到了才会给你提货单,必然影响结汇。此外,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的回收也非常困难和滞后。有的货代一年很少做几笔交易,货已经运了半年多了。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把核销单和滞纳金单还给失主,直到失主催促才想起来。然后,有些人找到了,那些没有找到的人就走了。最终,车主蒙受了损失。总结近几年欠税单等三单的回收情况。在CIF条款下,储运部门安排的货物几乎没有一件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能很快解决。对于F-lease条款下从上海、宁波等其他港口装运的货物,每年总有10多张退税单丢失,这些退税单丢失后不会再补办。因此,必须停止F-tenant货物代表不同港口装运的现象。

叶禾江苏托运人协会:

我认为FDB现在正在崛起,主要是:

1.过去外贸是管制的,外经贸部反复要求报价出口CIF,进口FoB。由于外贸企业在1988试图自负盈亏,公司甚至业务员往往以盈亏为前提进行对外交易。所以他们很少考虑保护国船、保护长江国际支线等因素,所以当对方要求FOB价格条款时,他们没有多做说服工作,甚至现在做生意都有困难。但有些公司,如我省五矿公司,规定出口少做,不做F-tenancy,规避出口风险,所以公司的FOB份额还是很小的。

第二,中国逐步对外开放服务贸易行业,外国船公司和海外货运代理公司纷纷来华设立公司和办事处,建立服务网点。首先买方的集装箱运输行业开始活跃,然后和买方有协议的货代因为在上海有网点就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宜,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为国内没有这种货)。

ⅳ为什么3、CIF条件下交货,()a .装运时间

你是在问:

CIF条件下交货,()

A.装运时间先于交货时间。装运时间与交货时间一致。

C.装运时间晚于交货时间。d .其顺序取决于运输方式。

我的理解如下,不一定和网上的答案一样,但我的是正确的:

在CIF、FOB、CFR价格术语中,装运时间就是交货时间,它象征着货物。如果价格条款是DAP、DAT或DDP,则装运时间晚于交货时间,因为这三个条款的交货是实际货物。

所以选b。

CIF条件下,对交货时间有严格要求吗?时间耽误了怎么办?

每份合同都有一个交割期,不管是哪种贸易术语。如果延迟交货,将被视为违约。

CIF条件下交货可能存在的隐患。

CIF业务中的注意事项

A.概念误区:CIF和FOB,术语中的交货点和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通过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装船完成卖方义务,卖方不再对货物装船后可能出现的风险负责。卖方给出保险单、提单等。给买方,风险索赔由买方处理。

B.订舱和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舱,选择船公司作为货代,支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在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马士基、APL等知名船公司,与买方确认运费后可以接受,但一般不能由买方指定的货代装运。

C.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时,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和适用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起止期间,选择协会或中国的保险条款。当银行提交单据时,保险单必须背书并转让给买方。

D.卸货费用:码头作业费用等。CIF一般采用港到港条款,启运港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

e、装运通知、货物的运输和到达日期等。

1.卖方在装运港装货后,取得海运提单并将主要装运单据交给银行或交给买方本人,然后在取得保险单支付装运港海运费及杂费后,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2.卖方应在装运后给予买方足够的装运通知。

3.卖方没有责任保证货物一定会到达以及何时到达目的港。

4.卖方对装运后货物的损坏、潮湿或丢失不承担责任。

5.如果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丢失,买方仍然需要凭单据支付现金。买方可以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索赔,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不能向卖方索赔。

6.实际业务中,货物在中转港,货物在途中延误两三次到达香港,买方要求误工费和空运费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声明卖方没有义务保证货物装船后何时到达目的港,不能保证何时中转?

ⅷ以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是实际交货吗?

从交货方式上看,CIF是* * *货物的典型标志。是指只要卖方在约定地点按时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产权证在内的相关文件,即使完成了交货义务,也无需保证货物到达。可见,在商品的符号* * *中,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九、CIF条件下的合同交货日期。

10周,CIF术语下的交货责任仅限于装船后的进口商,出口商只负责运费、保险费和成本。

ⅹ从交货方式来看,CIF的交货方式是什么?

这是一种名义上的交付方式。因为货权交接边界位于承运船舶的船舷,货物越过船舷,也就是名义上卖方已经将货物移交给买方,此时货权也转移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