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者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带头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组织相关服务领域的消费者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指导本系统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六)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参与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实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和正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八)指导广告业发展,制定本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广告监测机构开展广告内容审查监测工作。

(九)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示范合同;监督管理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对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利用合同查处违法行为。

(十)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经纪人进行登记和验证。

(十一)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二)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和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和全面保护。

(十三)指导工商领域相关社会组织的工作。

(十四)负责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