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在2011年8月9日发布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中,第十二条已修改为:“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原则上一次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总出让金的5%-20%收取,由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国有土地转让有困难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专户管理,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公开出租。收取的租金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现修改为:“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以划拨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等级和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确定;转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工程建设场地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昭政办发〔2003〕43号)
1.删除引言中“关于加强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通知”。
2.将第一、三、十一条涉及部门的“规划”、“建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
3.第三条中“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修改为“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5438)
4.将第四条中的“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修改为“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5.将第七条中“项目审批表上必须有地震部门签署的审批栏,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落实和检查”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列入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6.删除了第八条中的“安全评价工作完成后,安全评价工作单位必须向地震部门支付安全评价费总额20%以内的管理费,用于当地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一句。
7.第九条中“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开展工作”修改为“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9)开展工作”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发〔2004〕164号)
1.第九条修改为“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人防建设费中列支,专款专用。不收取易地建设费的,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支出”。
2 .第十四条修改为“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通常情况下,防空警报试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前5天发布公告和公示。”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服务桥头堡建设文件的通知(肇政办通[2011]92号)
1."5.“6 .全体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限额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放宽注册条件。服务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实力”。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投资性公司除外),允许投资期限延长一年”和“6。采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走出因临时经营活动而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年检困境,给予无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两年调整期,允许其先行通过年检”。
2.放宽“三”中“(13)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依法分期认缴的注册资本不能按章程规定按时到位的,提交申请后可以延长一年出资期限,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前,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发给营业期限为一年、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后予以删除。
3.将“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中的“(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云南、昭通驰名商标”修改为“(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
4.《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云南著名商标、昭通著名商标》中(23)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著名商标、昭通著名商标“和“1。积极培育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修改为“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5.删除“(二十三)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驰名商标、昭通驰名商标”中的“做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提交工作,优先支持我市农产品驰名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引导”。
6.为实施商标战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23)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云南驰名商标和昭通驰名商标。对我市驰名、知名商标企业年检,各级工商部门应提供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市、县、区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的相关奖励政策。
7.加强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整治“(23)支持企业积极培育中国著名商标、云南著名商标、昭通著名商标”。以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为重点,加强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重点保护。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驰名、知名、知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驰名、知名、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8.在“五、加强商标战略实施”中,“(二十五)加强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和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商标的保护”,修改为“引导相关利益主体启动未注册类别的商标注册”。
9.删去“七”中“(三十四)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的“有效保护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不受侵犯”。创新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